一、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如何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异议理由是基于实现担保物权裁定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向案外人释明,该异议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作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二、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的,如何处理?被执行人向人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其期限。
三、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执行措施?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原则上不采取强制申报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有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担保财产或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除外。
人民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扣押物品的实际情况造具清单并妥善保管。法院实施扣押行为,不负责所扣押物品的真实性,也无需鉴定人员和公证人员在场。因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其真伪直接影响该物品的起拍价及竞买情况,且该类物品也不具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条件,因此,可引导当事人在最高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的评估机构名单库珠宝玉石首饰分库中,协商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网络拍卖。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通过议价方式而不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参考价,但在网拍公告中必须对拍品的现状进行展示,并作出特别说明:“该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未经专业机构鉴定,法院不承担拍品成分的确定及瑕疵保证责任。”
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并发出执行通知书。
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在执行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向该他人送达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做好执行笔录,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该他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他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到期债权部分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他人未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之后可以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
该他人之外的案外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标的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到期债权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待分配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债权直接列入财产分配方案;在参与分配程序中,该债权人未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分配方案提存与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数额相应的价款并继续分配。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优先权、担保物权的范围、受偿顺序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八、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掌握审查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受让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二是债权系依法转让;三是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涉案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法院应对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其相对的受让人取得该债权,以及多次转让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进行审查。
九、案外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异议,法院未审查,异议期过后,案外人如何申请救济?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案外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或依职权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十、当事人对执行保全裁定不服,进行复议还是提出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直接申请复议;对实施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
十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普通债权,如何受偿?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视为在先采取执行措施,该普通债权对发现的财产参照普通债权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执行。
十二、同一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的,其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如何清偿?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的法律效力及于在采取该措施前同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即该类案件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相同,但人民法院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的除外。
十三、执行依据为生效仲裁裁决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或者认为执行依据本身错误的,对该异议应否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确立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的原则。当执行依据是生效仲裁裁决,且案外人的异议指向仲裁裁决内容时,案外人则无法通过该条赋予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在该种情形下,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