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部分新规速递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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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7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七条,第一条明确适用范围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范围、父母的原被告身份、返还彩礼考量因素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

1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8章52条,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施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开放利用措施。


来源: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

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4条,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等主体在不同程度事故、不同责任情况下的罚则。《规定》第十八条特别规定了六种属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的情形,其中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等情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领域,并逐一明确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列举了常见的人员类型,即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董事长、经理,项目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聚焦保障安全生产必需的核心要求,从申请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否考试合格、是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等方面设置许可条件,列明了4种不得申请许可的情形;规范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继续教育制度,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等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办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明确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办法》还对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34条,一是明确适用《展业办法》的银行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二是要求银行落实“了解客户”责任。三是明确外汇业务差异化审核措施。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对于三类客户,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四是强化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报告。五是明确“尽职免责”原则。


来源:外汇管理局


国家知产局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1月2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六条,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并规定不给予认定的情形;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规定变更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规定撤销程序,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及救济途径;明确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等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产局就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出台规定

1月2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8条,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明确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等等。《规定》还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总局批复解答专利代理师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法律适用问题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专利代理师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批复》回应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明确专利代理师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不仅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规范,扰乱专利代理活动正常秩序,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专利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意上海市监局请示中提出的意见,对于相关案件中专利代理师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适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为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金融监管总局就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

征求意见稿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二是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明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六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1月24日,央行、外汇局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公告》共1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即为已经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二是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无论质押式回购还是买断式回购,均须实现标的券的买卖过户,便利逆回购方处置。三是规定了责任主体的义务,四是明确了基础设施服务与行业自律等内容,五是明确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规定。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年1月5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

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刻度标准。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 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 5%或 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 5%、而忽略比例降至 5%的情形。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三是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2024年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指引》共分为六部分,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关于商业秘密属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并规定了技术事实查明方式、鉴定程序及要求、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受理条件、立案审查标准、案件管辖、刑民交叉等多方面内容。


来源: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

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本指引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商事司法规则衔接,完善证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商事纠纷中出庭作证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